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敘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44條
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敘任,依官額及補充上之需要,不定期辦理,其規定 如左:

一、具有本條例第四條、第五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,依擬任之職務,核 其學歷、經歷、年資、敘任相當之官階。

二、具有本條例第十三條在大專校院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,依擬任之 職務,核其學歷、經歷、年資、敘任相當之官階。

第45條
軍官之敘任,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,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。

士官之敘任,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審定,依 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