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初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9條
具有本條例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者,於畢業或回國服役,或教育期滿合格 之當日,即予初任軍官。

第10條
具有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者,於畢業或回國服役,或訓練期滿合格 之當日,即予初任士官。

第11條
軍官之初任,由各校院班主官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,或自國外相等 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,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,報請行政院轉 呈總統任之。

士官之初任,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於其畢業 或教育期滿合格時,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予以審定,並 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(以下簡稱各司令部)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