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7條
軍官、士官之晉任,必須逐階遞晉,並應依照左列規定:

一、晉任必須考績合格,停年屆滿,且有上階官額者。

二、上尉晉少校、上校晉少將,除合於第一款外,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 內,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。

三、中將必須建有殊勳,始得晉任二級上將;再建殊勳,始得晉任一級上 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