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4條
軍官之初任,自少尉始,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:

一、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。

二、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。

三、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