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3條
軍官之敘任,以合於第四條各款之一或在大專院校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 者。士官之敘任,以合於第五條各款之一者,得依官額或補充上之需要, 核敘相當官階之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