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6條
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軍防衛作戰戰略構想指導、作戰序列、兵力部署之規劃;聯合作戰 指揮中心編組開設;臺澎防衛作戰國軍戰備規定與經常戰備時期突發 狀況處置規定之擬訂及危機處理。

二、國軍聯合作戰訓練演習之規劃及執行。

三、國軍聯合作戰圖上兵棋推演之辦理。

四、重要軍事設施(含要塞)管制、禁建、限建政策之執行與禁止、限制 水域、禁航、限航空域及國防工事設施方針之擬訂。

五、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業務指導、協調、處理與國防部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及兵力派遣。

六、國軍反恐制變相關業務與化學、生物、放射性、核子等防護政策指導 及戰備整備之督導。

七、國軍整體防空之規劃、系統籌建、建案管制、作戰計畫擬訂、戰備督 測及執行。

八、國軍聯合資電作戰與聯合作戰指揮機制之規劃、運用及需求建議。

九、聯合作戰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、軍種兵力整建計畫及作需文件之審議 ;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採購作戰需求審定及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 建議。

十、參謀本部軍事交流案之綜辦與軍事事務區域合作、支援需求之規劃及 建議。

十一、參謀本部組織法規之研擬與參謀本部及直屬機關(構)編裝之擬訂 。

十二、後備部隊軍事動員召集政策、編組、演習之規劃、督導與動員令、 復員令之簽核及下令作業。

十三、戰情動態狀況之蒐集、研判、通報及報告。

十四、其他有關作戰及計畫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