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3條
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:

一、人事參謀次長室,分四處辦事。

二、情報參謀次長室,分三處一中心辦事。

三、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,分三處一中心辦事。

四、後勤參謀次長室,分三處辦事。

五、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,分四處辦事。

六、訓練參謀次長室,分三處一中心辦事。

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,報請國防部核定,在法定員額內,酌減或增設前 項之處、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