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2條
參謀總長綜理部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與編配機關(構)、部隊及人員;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、副參謀總長襄助參謀總長處理部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