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9條
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,因故不能辦理者,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 分案。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,亦同。

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,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 訟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