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6條
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:

一、本組事務之監督。

二、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。

三、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。

四、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、操守、學識、才能之考核、指導 與獎懲之擬議。

五、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。

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,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,由其他主任 軍事檢察官代理。其僅有一人者,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