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31條
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,應依法 自行迴避,並報請檢察長核辦。但遇有急迫情形時,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