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8條
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,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 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。

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、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 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