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9條
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:

一、人員差勤、值日(夜)、獎懲、考績、退伍(休)、保險、撫卹、福 利、風紀維護、權益保障、救濟案件、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。

二、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、保管、財產物品購置保管、核對、辦公處所修 建、分配、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、衛生。

三、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。

四、人民陳訴、聲請、檢舉事件、研究考核、行政法令之研擬、保管及彙 編。

五、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。

六、訴訟案件之登記、點收、分配、整理、編訂、贓證物保管、訴訟進行 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、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、裁判書及決定 書正本、送達、主文之公告、統計分析。

七、文書之繕發、分配、繕印、編檔保存、稽催管制、典守印信、圖書及 報刊管理。

八、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。

前項事務,院長得視情形,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,或指定軍事審判官、 公設辯護人兼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