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條
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,並 應陳報國防部。

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