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
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7條
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,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 法教育等行政業務。
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。
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,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,妥速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