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27條
值勤軍事檢察官除檢察長另有決定外,應處理下列事項:

一、以言詞告訴、告發或自首之案件。

二、軍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。

三、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。

四、依軍事審判法第九十六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。

五、應急速搜索、扣押、勘驗及證據保全之案件。

六、外勤相驗案件。

七、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