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7條
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:

一、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。

二、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。

三、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。

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