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條
軍事檢察官每屆月終,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 ,列表報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