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3條
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:

一、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。

二、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。

三、本院庭數、員額之擬議。

四、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。

五、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。

六、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、獎懲及考核。

七、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。

八、院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。

九、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