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21條
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,應即分別卷宗、證物、書狀及文件,逐一點收 ,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,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