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 ( 106 年 11 月 10 日)
第1條
國防部政治作戰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 本規程。

第2條
局長綜理局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機構、部隊及人員;副局長襄助局長處 理局務。

第3條
本局設下列處、室:

一、政戰綜合處,分三科辦事。

二、文宣心戰處,分三科辦事。

三、保防安全處,分二科辦事。

四、軍眷服務處,分五科辦事。

五、軍事新聞處。

六、主計室。

第4條
政戰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軍政治作戰政策、法令、計畫之擬訂與交流、整備、演訓、動員、 投資建案等事項之規劃、執行及督導。

二、國軍政治作戰編裝之審議與本局作業手冊、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 之擬訂。

三、國軍政治作戰官科(不含監察職類幹部)經歷管理、甄選、訓練、調 任與本局、所屬機構、部隊聘雇人員進用、考成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 及建議。

四、國軍心理衛生、心理輔導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教育訓練督導。

五、國軍軍民關係、官兵與家屬服務、慰問、福利政策之研擬、執行、協 調及督導。

六、國防部各單位、所屬機關、軍事學校、部隊或不宜由各司令部處理所 屬官兵權益保障案件初審審議、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。

七、立法院、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、函查案件之分辦、管制及處理。

八、政府與社會各界敬軍、勞軍工作之協調及督導。

九、督導本局所屬訓練、福利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。

十、本局與所屬機構、部隊人事勤務之執行。

十一、單身退員安置、慰助服務及退舍管理之執行。

十二、本局文書檔案管理及其他有關綜合事項之執行。

第5條
文宣心戰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軍政治教育、政治課程教官選訓、政訓活動、文宣等事項之政策、 規劃、執行及督導。

二、國軍廣播政策、政教視聽器材、新文藝運動、軍歌教唱、宣慰演出與 對外藝文活動支援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三、後備軍人教(點)召政治教育、政訓活動之規劃及督導。

四、國軍楷模、模範團體選拔表揚之審查及執行。

五、社會文教、學術團體參觀國軍戰力展示及訪問之協調。

六、國軍心理作戰政策、法令之擬訂與教育訓練、交流合作、整備、敵情 蒐研、資訊系統、情報、圖書資料庫建置等事項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 。

七、國軍對敵心理戰、輿論戰、法律戰教學研究機制之規劃及執行。

八、全民國防教育政策、法令之擬訂與工作獎助、宣導、研究、人員培訓 之督導及執行。

九、本局資訊安全防護與資訊設備之維護及管理。

十、督導本局所屬文宣、心戰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。

十一、其他有關文宣心戰事項。

第6條
保防安全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軍保防安全工作政策、法令之擬訂與保防人員培育、保防教育、人 員安全調查、機密維護(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)、安全狀況掌握 、安全防護、諮詢部署、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等事項之規劃、 執行及督導。

二、國軍洩(違)密案件之情報蒐集、調查、處理及機密資訊鑑定。

三、蒐集、研析、處理及運用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。

四、全國保防工作會報分工事項之規劃、督導及與各保防體系之協調。

五、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分工事項之協調及執行。

六、防諜情報蒐集與敵(間)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。

七、作戰區反情報工作之規劃、督導及與情報機關之協調。

八、國軍反情報預算之編列及執行。

九、督導國軍密碼保密與本局所屬保防安全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。

十、其他有關保防安全事項。

第7條
軍眷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政策、法令、計畫之擬訂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二、軍眷服務政策、法令之擬訂、督導及執行。

三、眷村文化保存政策、法令之擬訂、協調、督導及執行。

四、國軍軍眷及眷戶權益爭訟案件之處理。

五、國軍眷村、眷舍(籍)政策、法令、服務之擬訂、規劃、督導及執行 。

六、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之運作、管理與法令之研擬及執行。

七、眷村改建綜合企劃、法律事務、資產與營建管理、監察、主計之規劃 、督導及執行。

八、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。

第8條
軍事新聞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軍軍事新聞政策、法令之擬訂與新聞教育之督導及執行。

二、國軍各級發言人制度之建立、督導及執行。

三、國軍新聞處理與發布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四、媒體公共關係之規劃、協調、執行及各部會有關新聞事務之協調。

五、國內、外新聞媒體邀(申)訪與國防部記者會之規劃、協調及執行。

六、國內、外重要軍事新聞、輿情之蒐整、分析及運用。

七、國軍戰時新聞協調發布機制與媒體之邀訪及接待。

八、國軍戰時新聞中心設置與傳播硬體設備之規劃及設置。

九、督導本局所屬軍事新聞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。

十、其他有關軍事新聞事項。

第9條
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本局與所屬機構、部隊主計人員任職管制。

二、本局與所屬機構、部隊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審、分配、管制及執行 。

三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(福利及文教事業)會計事務處理及作業規 定之研擬。

四、本局與所屬機構、部隊附屬單位概(預)算、決算、估計、績效及會 計月報等編報。

五、本局與所屬機構、部隊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處理及代收款計畫之審核。

六、對所屬機構、部隊主計業務與內部審核之督導及處理。

七、本局國防公務統計表報之擬訂、蒐整、彙報及管考。

八、其他有關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0條
本局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1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