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 ( 106 年 11 月 10 日)
第4條
政戰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軍政治作戰政策、法令、計畫之擬訂與交流、整備、演訓、動員、 投資建案等事項之規劃、執行及督導。

二、國軍政治作戰編裝之審議與本局作業手冊、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 之擬訂。

三、國軍政治作戰官科(不含監察職類幹部)經歷管理、甄選、訓練、調 任與本局、所屬機構、部隊聘雇人員進用、考成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 及建議。

四、國軍心理衛生、心理輔導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教育訓練督導。

五、國軍軍民關係、官兵與家屬服務、慰問、福利政策之研擬、執行、協 調及督導。

六、國防部各單位、所屬機關、軍事學校、部隊或不宜由各司令部處理所 屬官兵權益保障案件初審審議、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。

七、立法院、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、函查案件之分辦、管制及處理。

八、政府與社會各界敬軍、勞軍工作之協調及督導。

九、督導本局所屬訓練、福利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。

十、本局與所屬機構、部隊人事勤務之執行。

十一、單身退員安置、慰助服務及退舍管理之執行。

十二、本局文書檔案管理及其他有關綜合事項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