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處務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9條
總督察長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防督考政策與制度、施政風險管理制度、施政績效、專案督考之研 究、規劃、督導、評核、執行及建議。

二、重大施政指示、立法院與監察院審議意見、重大會議議決事項及國防 施政列管案件之督導。

三、國防施政研考有關國防資源、資訊與研究發展等計畫至執行之督考成 效評估、制度革新、策進案建議及年度國防施政督考總報告之編纂。

四、本部與所屬機關重大施政議題之評估、管制建議與相關業務之承轉、 督導及考核。

五、國軍戰術、技術督察政策及督察會報之規劃;執行重大飛行、航行、 地面及裝備安全事件復查;作戰時納編指揮中心作業及督導執行三軍 聯合作戰。

六、國軍監察人員人事、教育、軍風紀維護及監辦之政策擬訂;國軍監察 相關法令之研擬及釋義。

七、本部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與直屬單位監察(參)官、監察主管之人 事經管、調任及考績事項之規劃執行。

八、國軍軍紀教育之規劃、督導;平、戰時國軍軍紀狀況彙整、分析及報 告;訂頒軍紀要求、指示與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 撥。

九、受理重大軍風紀、申訴、陳情、檢舉及輿情案件之分辦;立法院、監 察院有關軍風紀事項之綜辦;重大採購、研發、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 監辦與協調、督導及考核。

十、國軍財務專案督察之規劃、執行、考核及建議。

十一、其他有關督察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