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處務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7條
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軍軍法、法制、訴願、國家賠償與官兵權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規劃、 核議及執行。

二、各級軍事法院、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督導與軍事監所之管理及督導 。

三、軍法教育之規劃、督導與現役軍人、軍眷之輔導訴訟、法律服務、國 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、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。

四、軍法、軍事監所與法醫官之培訓考核及經歷管理。

五、軍事犯大赦、特赦、減刑、復權之研議,假釋之審核及保護管束業務 督導。

六、國防法規之管理、編譯、諮詢與制(訂)定、修正、廢止之審查、研 議及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、修正、廢止法規之審查、發布。

七、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、管制執行與全國法規之蒐集、管理及 轉頒。

八、本部有關行政法令、民事契約、法制問題之解答、諮詢與涉及國內外 機構、團體有關協議書、契約書(不含國防採購事務)之審查及建議 。

九、國軍部隊聘任諮詢律師、對外訴訟之督導與本部法規會、訴願審議會 、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、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。

十、其他有關軍法行政、法制、訴願、國家賠償及官兵權益保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