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處務規程
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4條
本部設下列司、室:
一、戰略規劃司,分四處辦事。
二、資源規劃司,分三處辦事。
三、法律事務司,分四處辦事。
四、整合評估司,分三處辦事。
五、總督察長室,分四處辦事。
六、全民防衛動員室。
七、國防採購室,分五處辦事。
八、政務辦公室,分五處辦事。
九、人事室。
十、政風室,分三科辦事。
十一、主計室。
本部得視軍事需要,在法定員額內,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及於處、室下設二十五科辦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