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處務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3條
參事權責如下:

一、國防政策、方案之研議及審核。

二、國防施政計畫之研議及審核。

三、重要軍事命令之審議及處理。

四、長官交辦案件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