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處務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6條
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;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,另 以設置要點定之。

一、法規會:辦理國防法規制(訂)定、修正、廢止之審查、研議業務, 置主任委員一人,執行秘書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二、訴願審議會:辦理訴願案件之調查、審議、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 製作業務,置主任委員一人,執行秘書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三、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:辦理官兵權益保障案件之再審議、處理意見之 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,置主任委員一人,執行秘書一人,由適當人 員擔任。

四、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: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、處理,置主任委員 一人,執行秘書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