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處務規程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2條
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立法院、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。

二、行政院院會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、聯繫(不含本部各司、室業管事 項)及交辦、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。

三、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(含陳情函、電子郵件、批示案件)之分 辦、管制與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。

四、軍事會談、本部部務會報、參謀會報召開之處理;本部及所屬機關提 陳部長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報表、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彙整等機要 事務之綜理。

五、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及處理;部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 之處理。

六、國防部戰爭支援中心編組、運作及設備規劃。

七、國軍公文書、檔案管理政策與自動化之規劃、核議、督導及執行。

八、部長、參謀總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、啟用、繳銷及文電代字 編核。

九、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編列與執行、檔案公開、運用及法令研擬、釋義。

十、本部經理、庶務、交通、通信、營產、眷舍、修繕、警衛(含防空疏 散)與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軍務之協調、聯繫。

十一、軍禮勤務之執行、三軍樂儀隊與示範樂隊之任務派遣、訓練及督導 。

十二、外賓蒞部實施拜會等活動、各項行政接待之協調及處理。

十三、國軍史政、編譯政策之規劃、督導及軍事史籍、外文軍事書刊譯印 之發行。

十四、國軍歷史文物館、國防部歷史館及圖書館之管理;對國軍各級單位 軍(隊)史館作業之督考及執行。

十五、其他有關政務及史政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