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3條
本分院設下列部、科、室:

一、內科部,分五科辦事。

二、外科部,分四科辦事。

三、精神部,分四科辦事。

四、護理部。

五、婦產科。

六、小兒科。

七、放射線科。

八、眼科。

九、耳鼻喉科。

十、麻醉科。

十一、牙科。

十二、病理檢驗科。

十三、復健科。

十四、急診醫學科。

十五、藥劑科。

十六、營養科。

十七、醫務企管室。

十八、社會工作室。

十九、職業安全衛生室。

二十、秘書室。

二十一、人事室。

二十二、政風室。

二十三、主計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