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16條
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、診斷及治療。

二、物理、職能、語言、心理治療、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 教學、研究及訓練。

三、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。

四、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