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 ( 99 年 06 月 11 日)
第3條
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,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就需用之 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,其需用空間範圍,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