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條
國防部陸軍司令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 本辦事細則。

第2條
司令綜理部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機構、部隊及人員;副司令襄助司令處 理部務。

第3條
參謀長承司令之命,督導人事軍務處、軍事情報處、戰備訓練處、後勤處 、計畫處、通信電子資訊處、工兵處、化學兵處及主計處業務。

第4條
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,督導政治作戰室業務。

第5條
督察長承司令之命,督導督察長室業務。

第6條
本部設下列單位,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:

一、政治作戰室,分五組辦事。

二、督察長室,分四組辦事。

三、人事軍務處,分六組辦事。

四、軍事情報處,分三組辦事。

五、戰備訓練處,分四組一中心辦事。

六、後勤處,分四組辦事。

七、計畫處,分五組辦事。

八、通信電子資訊處,分五組辦事。

九、工兵處,分三組辦事。

十、化學兵處,分三組辦事。

十一、主計處,分五組辦事。

本部得視軍事需要,報請國防部核定,在法定員額內,酌減或增設其他必 要之單位。

第7條
政治作戰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政治作戰計畫、戰備整備與訓練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二、政戰幹部經管、政戰編裝、準則與心理衛生、輔導之規劃、督導及執 行。

三、政訓文宣、康樂、政治教育與文藝活動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四、心戰戰術研究、戰具之研發、購置、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、督導及 執行。

五、軍民關係、福利服務、慰勞慰問工作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六、全軍性新聞發布、記者邀訪、接待、採訪與輿情蒐整之規劃、督導及 執行。

七、軍眷服務、老舊眷村改建、遷建、修繕工作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八、機密維護、安全調查、諮詢部署、安全防護、保防教育之規劃、督導 及執行。

九、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十、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。

第8條
督察長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戰術、技術、教育訓練、後勤補保、常規管理、專案及專題視導之督 察。

二、飛行安全、地面安全、重大危安事件調查之監督及考察。

三、施政督察、績效評核、缺失方案之研究及督考。

四、法律事務工作、軍法教育、輔導訴訟、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、處理及 督導。

五、軍紀風氣維護、官兵權益保障、財產申報、行政調查之規劃、督導及 執行。

六、財務稽核作業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七、重大施政計畫(工作)、會議(會報)、政策(指示)、計畫(命令 )之監督及考察。

八、標準化學術科鑑測。

九、其他有關督察業務。

第9條
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人事戰備、人事程序、人事勤務、人力規劃、聘雇人事、軍事學校教 育政策等計畫之規劃、建議及執行。

二、軍官經歷管理、各項教育、全時進修、公餘進修、軍售考選、教育投 資、兼課教官、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。

三、考績、考核、勳獎、留守業務、軍人禮節、內部管理與人事資訊業務 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四、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五、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、機要業務之協調、管制及處理。

六、史政政策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七、印信典守、文書檔案及業務手冊之管制、督導及執行。

八、本部公共關係、交際業務及對立法院、監察院事務之協調及連絡。

九、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、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。

十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。

第10條
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情報政策、計畫之擬訂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。

二、中共陸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。

三、偵照、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。

四、兵要、軍圖、偽裝與氣象情報整備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五、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、執行與情報準則之編修及訂定。

六、情報編制、裝備之規劃及整備。

七、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。

八、禮賓外事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九、其他有關情報業務。

第11條
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部隊戰備整備、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二、部隊訓練、活動、訓練器材、場地設施、油彈與經費之規劃、督導及 執行。

三、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。

四、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、協調及執行。

五、全民防衛動員演習、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、督導及執 行。

六、營區整體安全防護、地面防?作戰規劃督導。

七、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。

八、訓練業務之研究發展、規劃及執行。

九、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。

第12條
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後勤研究規劃,與後勤編裝、人事分監、評價聘雇人員管理、後勤戰 備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、管制。

二、核定採購權責、促參、國有公用財產、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 務之督導、執行;聯合後勤補給、後勤資訊之協調、管制。

三、各類武器系統、裝備之保修、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 備之督導、管制。

四、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、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。

五、後勤危安、工業安全衛生與勞工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管制。

六、後勤戰力協調、督導與管制。

七、營產規劃及需求檢討。

八、衛勤整備政策之管制及協調。

九、其他有關後勤業務。

第13條
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建軍政策之規劃、建議及執行;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、管理。

二、戰略計畫、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。

三、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四、編制、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。

五、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。

六、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、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、構型管理等政策 之規劃及執行。

七、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、評估與戰術戰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。

八、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、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理。

九、其他有關計畫業務。

第14條
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通信、電子、資訊、電子戰、資訊戰、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、通資安 全、各類演訓、準則、作業程序、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、督導及執 行。

二、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、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、投資審核、 資源之申請及分配。

三、通資電之研究發展、籌建、管制、分配、整體佈署、汰除、換裝政策 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四、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、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。

五、通資系統、公民營通信設施、勤務、保密裝備、密鑰管理與保密媒體 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六、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;頻率、呼號之申請及分配。

七、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、訓練、安全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八、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維持費之運用檢討及管制。

九、資訊設備、軟體之管制及考核。

十、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。

第15條
工兵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工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;編制(組)單位人力、裝備配賦基準與編 組裝備表之擬訂、審查及建議。

二、工兵部隊、單位調派、運用之規劃、建議及督導。

三、工兵官科人員之培養、考核及運用建議。

四、工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與測考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五、工兵軍品研究發展之規劃、執行、測試評鑑與需求投資建案、獲得分 配之規劃、建議及執行。

六、工兵政策及準則、作業程序之策訂及頒行。

七、營區房屋設施維護工程之執行、協調及督導。

八、不動產管理、獲得、不適用營地遷讓與處理,糾紛處理及制度政策之 建議。

九、其他有關工兵業務。

第16條
化學兵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化學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;編制單位人力、裝備配賦基準與編組裝 備表之擬訂、審查及建議。

二、化學、生物、放射性與核子情報之蒐整、運用及敵情研究。

三、化學兵官科人員之培養、考核及運用。

四、化學、生物、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整備計畫、戰備規定與現行作業 程序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五、反恐應變整備、核化災害演習、輻射防護與專案演習之規劃、督導及 執行。

六、部隊化學、生物、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、化學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 與測考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七、環保政策制定與污染防制之督導、管制及考核。

八、化學軍品需求建案與年度施政計畫籌購、招標、驗收及分配建議之執 行。

九、化學裝備整備之商維政策推動、購案執行與督導及清點管制、裝備整 備之建議、協調。

十、其他有關化學兵業務。

第17條
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︰ 一、主計制度推展。

二、歲計、會計、統計與內部審核等業務之規劃、督導、管制、執行及研 究發展。

三、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、管制及執行。

四、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。

五、主計單位、人員設置之管制。

六、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、出納之執行。

七、其他有關歲計、會計、統計及內部審核業務。

第18條
本部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9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