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 ( 10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6條
化學兵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化學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;編制單位人力、裝備配賦基準與編組裝 備表之擬訂、審查及建議。

二、化學、生物、放射性與核子情報之蒐整、運用及敵情研究。

三、化學兵官科人員之培養、考核及運用。

四、化學、生物、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整備計畫、戰備規定與現行作業 程序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五、反恐應變整備、核化災害演習、輻射防護與專案演習之規劃、督導及 執行。

六、部隊化學、生物、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、化學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 與測考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七、環保政策制定與污染防制之督導、管制及考核。

八、化學軍品需求建案與年度施政計畫籌購、招標、驗收及分配建議之執 行。

九、化學裝備整備之商維政策推動、購案執行與督導及清點管制、裝備整 備之建議、協調。

十、其他有關化學兵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