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 ( 92 年 07 月 14 日)
第3條
本準則稱軍事機密,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,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 有保密之必要,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電磁紀錄 或物品。

本準則稱國防秘密,指軍事機密以外,為確保國防安全或利益,而有保密 之必要,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電 磁紀錄或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