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 ( 91 年 01 月 31 日)
第6條
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,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 由,並檢具相關資料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,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 估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