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 ( 91 年 01 月 31 日)
第5條
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,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,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;其認定,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