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 ( 91 年 01 月 31 日)
第3條
本辦法專用名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秘密性國防工程: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,依其位置、用途、構造及 特性等,非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,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。

二、緊急性國防工程: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,非迅速進行 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。

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,包括各級司令部、軍事基地、要塞、軍用機場 、兵工廠、軍械庫、彈藥庫、油庫、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、防空、海防 、邊防、雷達通訊監視、軍事實驗、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 或工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