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法  國防報告 ( 101 年 06 月 06 日)
第30條
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、國際一般情勢、軍事情勢、國防政策、國軍兵力 整建、戰備整備、國防資源與運用、全民國防等,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。

但國防政策有重大改變時,應適時提出之。

第31條
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、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。

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,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、中華民 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,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。

前二項之報告,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。

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,向立法院公開提出「四年期國防總 檢討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