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法  全民防衛 ( 101 年 06 月 06 日)
第24條
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,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,規定動員事項,實施全國 動員或局部動員。

第25條
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、擬訂動員準備計 畫,並舉行演習;演習時得徵購、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; 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。

前項動員準備、物資儲備、演習、徵購、徵用及補償事宜,以法律定之。

第26條
行政院為辦理動員及動員準備事項,應指定機關綜理之。

第27條
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,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, 得依法徵購、徵用物資、設施或民力。

第28條
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,保護人民生命、財產之安全,平時防災救護,戰 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,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,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。

第29條
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推廣國民之國防教育,增進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 之意識,並對國防所需人力、物力、財力及其他相關資源,依職權積極策 劃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