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 ( 96 年 12 月 19 日)
第3條
軍法機關人員對知悉之國家機密與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案情,除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,負有保密之義務,不得洩漏。退伍、除役或離職後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