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 ( 96 年 12 月 19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,指軍法機關辦理之案件,而由其他機關或人員 所提供、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。

前項所稱國家機密及其等級,依本法第二條、第四條之規定。

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、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,應請敘明機密等級及應保 密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