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 ( 96 年 12 月 19 日)
第12條
軍法機關人員發覺國家機密洩漏、遺失、毀損或有洩漏之虞,應即報告所 隸機關首長查明原因及事實,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。

前項情形,應即陳報國防部及該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,採取應變補救措施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