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 ( 96 年 12 月 19 日)
第11條
以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資訊,應加密處理,其方式如下:

一、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製作訴訟書類及軍法書記官製作正本時,應 以單機作業並以光碟片加密儲存。

二、前款書類電子檔應俟國家機密解密後,將檔案解密並上傳軍法裁判及 檢察書類檢索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