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3 月 19 日)
第1條
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,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,提供一般國民醫療服 務與負責醫學研究及教學訓練,特設置榮民醫療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 金)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
第2條
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;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、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、高雄榮民總 醫院作業基金三個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。

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退輔會)為主管機關;各 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。

第3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
一、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
二、醫療收入。

三、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。

四、受贈收入。

五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
六、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收入。

七、其他有關收入。

第4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
一、醫療成本支出。

二、教學訓練、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。

三、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。

四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

五、其他有關支出。

第5條
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置委員十五人,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;其餘委員,由退輔會主任秘 書、就醫保健處處長、會計處處長、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、臺中榮民總醫 院院長、高雄榮民總醫院院長與榮民總醫院分院院長代表四人及行政院外 交國防法務處、行政院主計總處、衛生福利部、財政部等機關(單位)代 表組成。

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集人召集之,並 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。

第6條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退輔會就醫保健處處長兼任,副執行秘書二人, 由退輔會就醫保健處副處長及會計處副處長兼任;另置業務組、會計組組 長各一人,組員五人至十人,均由退輔會或各級榮民醫院現職人員派兼之 。

第7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本基金發展計畫及年度計畫之策訂。

二、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之審議。

三、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。

四、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。

五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8條
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
第9條
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,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10條
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,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融通;其作 業程序,由退輔會另定之。

第11條
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,得購買政府公債、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。

第12條
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,應依預算法、會計法、決算法、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13條
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。

第14條
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應依規定辦理分配。

第15條
本基金結束時,應予結算,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。

第16條
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條文,自一百 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,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