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3 月 19 日)
第5條
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置委員十五人,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;其餘委員,由退輔會主任秘 書、就醫保健處處長、會計處處長、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、臺中榮民總醫 院院長、高雄榮民總醫院院長與榮民總醫院分院院長代表四人及行政院外 交國防法務處、行政院主計總處、衛生福利部、財政部等機關(單位)代 表組成。

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集人召集之,並 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