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3 月 19 日)
第2條
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;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、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、高雄榮民總 醫院作業基金三個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。

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退輔會)為主管機關;各 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