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3 月 19 日)
第1條
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,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,提供一般國民醫療服 務與負責醫學研究及教學訓練,特設置榮民醫療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 金)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