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02 月 17 日)
第4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
一、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。

二、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。

三、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。

四、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、就學及進修支出。

五、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支出。

六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

七、其他有關支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