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02 月 17 日)
第3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
一、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
二、前美援贈與計畫內,由輔導會依照計畫規定貸與承辦機關及榮民本人 各項貸款之償還部分。

三、橫貫公路沿線資源開發收益,經法定程序轉撥本基金部分。

四、輔導會各項投資計畫之投資收入。

五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
六、其他有關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