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印信規則  ( 102 年 03 月 29 日)
第8條
經發有印信之機關、學校、部隊因番號、名稱變更或主官編階修正,或印 信使用年久而致綻裂或印文模糊不清等不堪使用時,應報請製發機關 部 隊換發;印信毀損或遺失時,應報請製發機關、部隊補發。